首页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二十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