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八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