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