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