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