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