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九条 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