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拟订复议决定;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