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四章 复议机构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复议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