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