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七条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