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