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保证行政和解金的安全。 行政和解金的管理方式应当限于银行存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