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立案调查不满3个月的案件,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