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23年) 第十章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23年) 第十章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