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