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