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级及下一级人民政府1年内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含派出机关变更事项)相关信息集中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列表及相关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