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