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申请书;

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风险评估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

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