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