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