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