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其他国有资产。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