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其他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