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