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