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资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资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