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年度终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核签后的本年度资产报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年度终了,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报送至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