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行业标准应当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