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