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