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 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