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十八条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十八条 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