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