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