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第二节 执业 第四十二条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第二节 执业 第四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