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第二节 执业 第三十七条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第二节 执业 第三十七条 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