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