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四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