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