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