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