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