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