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