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15条
第35.15条 安全性分析
(1)申请人必须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分析以评估合理预计会发生的所有失效的可能后果。如适用,此分析将考虑:
(ⅰ)典型安装的螺旋桨系统。当分析依赖于有代表性的部件、假设的接口或者假设的安装条件时,这些假设必须在分析中声明。
(ⅱ)由其导致的二次失效和潜在失效。
(ⅲ)本条(d)款中的多重失效,或者导致本条(g)款中定义的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失效。
申请人必须总结可能导致本条(g)款中定义的较大的螺旋桨后果或者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失效,并估计这些失效发生的概率。
申请人必须表明,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预期发生概率不会超过定义的极小可能的概率(概率小于或者等于1×10-7次/螺旋桨飞行小时)。由于对单个失效估计的概率可能不够精确,不能支持申请人评估多个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总概率,所以可以通过表明单个失效引起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概率可被预计不大于1×10-8次/螺旋桨飞行小时,来表明符合性。处理这么低数量级的概率时,不可能进行绝对证明,应该依靠工程判断和以往经验并结合合理的设计和试验原理来确定可靠性。
如果对失效或者可能的失效组合的影响存有重大疑问,局方可以要求对分析中所用假设进行试验验证。
单个螺旋桨部件(如桨叶)发生原发失效的概率无法用数值方式准确估计得到。如果这些部件的失效可能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则这些部件必须被定义为螺旋桨关键件。对于螺旋桨关键件,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定第35.16条规定的完整性规范。这些情况必须在安全性分析中说明。
当依靠安全系统来防止失效发展为危害性螺旋桨后果时,安全系统失效和螺旋桨本体一起失效的概率必须被包含在分析当中。这个安全系统可以包含安全装置,测量感应装置,早期预警装置,维修检查以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程序。当安全系统的项目不在螺旋桨制造商的控制范围内时,关于这些零部件的可靠性分析假设必须在安全分析中明确说明,并在本规定第35.3条要求的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中标明。
如果安全性分析依赖于下述一个或者多个项目,则这些项目必须在分析中明确,并给以适当的证实:
在给定的时间间隔内完成的维修措施。包括验证可能以潜在方式失效的项目工作正常。必要时,为防止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发生,这些维修措施和时间间隔必须在本规定第35.4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公布。另外,如果螺旋桨系统维修的错误,可能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则必须在相关螺旋桨手册中包含适当的维修程序。
飞行前或者其他规定时间,验证安全装置或者其他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必须在相关手册中公布功能正常的详细信息。
使用并未强制要求的特定仪表。该仪表必须在合适的文件中公布。
疲劳评估。
如果适用,安全性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指示设备、手动/自动控制、调速器和螺旋桨控制系统、同步定相器、同步装置和螺旋桨反推系统的评估。
除非另被局方批准并在安全分析中说明,为符合本规章要求,以下失效定义适用:
以下被认为是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ⅰ)螺旋桨产生过度的阻力;
(ⅱ)与驾驶员指令方向相反的较大推力(或者拉力);
(ⅲ)螺旋桨或者其任何主体部分的脱落;
(ⅳ)导致螺旋桨过度不平衡的失效。
对于变距螺旋桨,以下被认为是较大的螺旋桨后果:
(ⅰ)可顺桨螺旋桨不能顺桨;
(ⅱ)不能按指令进行变距;
(ⅲ)较大的非指令变距;
(ⅳ)重大不可控的扭矩或者转速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