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51条 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51条 第35.51条 施行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局于1987年12月17日公布的《螺旋桨适航标准》(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同时废止。 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D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