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23条
第35.23条 螺旋桨控制系统
本条要求适用于控制、限制或者监控螺旋桨功能的任何系统与部件。
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构造和验证应当表明:
在正常工作模式和备用模式,以及在各种工作模式间转换时,螺旋桨控制系统在公布的运行条件和飞行包线内都能完成申请人规定的功能。
螺旋桨控制系统的功能不会受到公布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包括温度、电磁干扰(EMI)、高强度辐射场(HIRF)和闪电。系统已经验证通过的环境限制必须在相关螺旋桨手册中记录。
如果需要飞行机组动作,则应当提供用来指示已发生工作模式更改的方法。这种情况下,必须在相关手册中规定工作说明。
除符合本规定第35.15条外,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还应当使得:
控制系统中任一单个电气或者电子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都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直接影响典型飞机上螺旋桨控制系统的失效或者故障,如控制系统连接的结构失效、着火或者过热,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在预期的运行环境下,正常螺旋桨桨距控制的丧失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螺旋桨之间共享的数据或者信号的失效或者退化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螺旋桨电子控制系统的内置软件必须按照局方批准的方法设计和实施,该方法与所执行功能的关键性相一致,并尽量减少软件错误的存在。
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飞机提供数据的失效或者退化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飞机供应的电源的丧失、中断或者异常特性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电源质量要求必须在相关手册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