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税务登记、出口退(免) 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