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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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