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